年度报告 | 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年度报告(2018.10—2019.09)
2018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了笔者编著的《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该书作为国内第一本在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基础上系统研究上市公司刑事风险的专著,从多个角度分析揭示了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刑事合规风险。2019年度,在原有数据模型的基础上,笔者通过扩大数据来源和数据类型,力求带来更加丰富的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集体画像。
截至2019年9月30日,沪深港三地证券交易所可供统计的上市公司数量合计4044家。本报告对上市公司本报告年度的刑事法律风险按照特定的搜索统计规则进行统计分析,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司法机关刑事案件、证券类行政机关监管处罚、权威媒体报道等不同主体、不同口径的观察角度,对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全景式展现,力图揭示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特征和发展趋势,为监管者、经营者、投资者、研究者提供更加广泛的数据支撑和样本参考。
报告正文包括:
1新发刑事风险
2新增刑事判决
3证券监管行政处罚
报 告 年 度
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
信 息 来 源
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香港交易所官网
新增重大刑事风险信息:巨潮网、交易所官网、上市公司公告
证券类监管风险信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官网
年度新增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报告年度内,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涉嫌刑事案件的新闻频发,当侦查机关已经启动立案,无论最终的案件走向如何,相关的涉案公司及个人的刑事风险就已经发生,在国家机器关于刑事诉讼的齿轮停止之前,涉案者必须直面巨大的刑事风险,这是刑事风控学界的通识。从报告的数据来看,刑事风险离这些“知名的”、“庞大的”、“市值惊人”的上市公司似乎从未如此之近又如此密集。
以下是对这些新发生的刑事风险的统计分析,是为本报告第一部分。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本报告第一部分统计的新发刑事风险新闻,其中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占比44.44%,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涉及的刑事案件,包括公司作为被害单位的案件,并未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出于对市场信心的维护,上市公司没有主动公布的动机,证券类媒体亦无关注的习惯。可以估测,本年度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的涉案数量应该大于本报告统计数量。
注: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详细解释见《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
本报告年度内,笔者搜集到上市公司新发刑事风险共45起,涉及43家上市公司。
注:涉案情况的陈述以公告内容为准,部分公司公告对案由未予披露。实控人涉案17例;董事长涉案3例;股东涉案2例;董事涉案6例;高管涉案4例;上市公司旗下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管涉案10例,其他人员涉案3例。
注:实控人兼任董事长的,计入实控人统计数据;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计入董事长统计数据;多名人员涉案的,以职务最高者计入统计数据。
本统计年度新发刑事风险的上市公司共计43家,其中上证主板12家,深证主板7家,中小板15家,创业板9家。截至2019年9月30日,两市各板块上市公司数量及新发刑事风险公司数量对比如下:
涉非法集资案例3例;诈骗类犯罪4例;职务类犯罪10例;
贿赂类犯罪4例;
生产经营类犯罪3例;证券类犯罪8例;另有监察委侦办案件3例;
其他案由包括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污染环境罪、盗窃罪、黑社会犯罪等。
注:仅公告涉嫌刑事案件,未确定案由的,计入“其他”类别。
刑事风险的发生会引发市场对上市公司的高度关注,往往会伴随着强烈负面预期,在董事长、实控人等重要人物涉嫌刑事案件的新闻发布之时,该公司股票大多应声下跌,并持续下行。下图记录了部分新发刑事风险的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情况。
其中派生科技实控人唐军等向警方主动投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闻爆出后股价累计下跌83.6%。
承袭笔者所著的《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对涉及上市公司刑事判决裁判文书的收集统计规则(注),笔者又对报告年度内新增的刑事判决进行了收集与统计。
A类刑事法律风险仅新增1例,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1101.SH)被提起刑事自诉(驳回),此处不赘述;
B类刑事法律风险新增58例,其中董事长涉案1例,其他均为高管或员工涉案。这与本报告第一部分新发刑事风险形成明显对比,但可以预测,待本年度新发刑事风险的诉讼程序终结并且上网公布后,在下一个报告年度里,本类上市公司刑事判决数量会有较大增长;
C类刑事法律风险新增272例。
注:A类刑事法律风险为上市公司作为被告单位涉案;B类刑事法律风险为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涉案;C类刑事法律风险为上市公司作为被害单位涉案。详细解释见《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此外,B类刑事法律风险中的29个泛职务类犯罪案例(解释见《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整体平移“借调”至C类刑事法律风险统计数据库,特此说明。
2.B类刑事法律风险涉及上市公司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1 |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
3 |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 |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
5 |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 |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
7 |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8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 |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10 |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11 |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
12 |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4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15 |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
1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8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9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20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2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23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4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 |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6 |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27 |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8 |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29 |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30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2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
33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4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35 |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
36 |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 由 统 计
序号 | 上市公司名称 |
1 |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2 |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3 |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
4 |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5 |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
6 |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7 |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
8 |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9 |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10 |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12 |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3 |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4 |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 |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7 |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18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19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23 |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 |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26 |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
27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
2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31 | 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2 |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
33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
34 |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5 |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36 |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
37 |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8 |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39 |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
40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1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42 |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
4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4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45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6 |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47 |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4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51 |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
案 由 统 计
证券类行政监管法律风险
1.基 本 信 息
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其监管行为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其行政处罚权是其开展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也对上市公司的合规经营起着重要的教育指引作用,在很多情形下,行政处罚作为刑事风险的前奏存在(尤其是在行刑交叉领域),透过行政处罚把脉刑事风险,是上市公司刑事风险防控的另辟之蹊径,可以更好地理解监管大趋势,为公司合规明确方向。
笔者对本报告年度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逐一检索,力图通过监管口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政责任,特别是监管重点、监管趋势以及行刑交叉案件进行立体式勾勒。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证监会于10月25日宣布对新三板市场进行深化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层企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设立精选层,鼓励符合条件的精选层企业直接转板上市。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笔者将证监会对新三板的处罚决定也纳入了观察范围,以期提供更加全面而翔实的资料及数据,以飨读者。
注:经全网搜索公开信息,以搜集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248起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进行分析。部分行政处罚决定编号不连续,可能存在未公开情况,下文数据仅供参考。
证监会作出129起行政处罚决定,派出机构作出119起行政处罚决定。
各派出机构作出处罚数量如下图: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引用数量如图所示,可对比发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的违法行为侧重点不同。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202条作出的处罚决定最多,即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最大;
派出机构则依据《证券法》193条作出的处罚决定最多,即在违规披露问题上惩处力度较强。
典型违规行为处罚结果之一 | 内幕交易
针对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共作出83起行政处罚决定。在罚没金额的处理上,有25例没1罚3、9例没1罚2、13例没1罚1及35例单处罚金。
典型违规行为处罚结果之二 | 操纵证券市场
针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共作出24起行政处罚决定。在罚没金额的处理上,有3例没1罚3、3例没1罚2、7例没1罚1及11例单处罚金。
证券监管行政处罚罚没金额TOP10
本统计年度,证监会作出了一例罚没总额逾10亿的巨额处罚决定,对王法铜操纵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603036.SH)、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603628.SH)及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603389.SH)股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6,324,980.52元,并处以1,042,974,941.56元罚款的处罚;
共七例处罚决定罚没数额过亿;
罚没金额前十的行政处罚中,有1例由上海监管局作出,其他均由证监会作出;
罚没金额前十的行政处罚中,有5例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5例涉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本年度证券监管部门以中介机构为处罚对象作出15起行政处罚决定,7例涉及会计师事务所、3例涉及券商、4例涉及资产评估机构、1例涉及律师事务所。
其中罚金数额最高的,是对于金元证券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和报送江苏证监局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证监会作出没收金元证券持续督导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的决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绵飞、李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本年度证券监管部门以外籍自然人为处罚对象作出4例处罚决定。
本年度证券监管部门以上市公司为处罚对象作出32例处罚决定。
洪 灿
信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hongcan@shujin.cn
主要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风控业务、企业家刑事危机综合解决方案、商事犯罪及泛职务类犯罪辩护。